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合夥事業的責任類推適用法人的責任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8-25 22:07
標題:
合夥事業的責任類推適用法人的責任
[size=15.1581px]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上易字第 383 號民事判決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
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民法第28條定
有明文。合夥雖為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
約,而不具有法人之資格,但參酌民法第2章第18節關於
合夥之規定,各合夥人之出資,構成合夥財產,而存在於
合夥人個人財產之外;合夥人依約定或決議執行合夥事務
者,於執行事務之範圍內,對於第三人為他合夥人之代表
;另對於合夥所負之債務,不得以之對於合夥人個人之債
權抵銷;關於合夥之事務,可以採多數決方式為之;並設
有合夥人之加入、合夥人之退夥、合夥之解散、合夥之清
算等規定,已見合夥人因經營共同事業,須有合夥代表、
一定之組織、財產及活動管理機制,故於契約之外,亦同
時表現團體之性質,與法人之本質並無軒輊。是以,合夥
人若因執行合夥事務,侵害他人權利而成立侵權行為者,
與法人之有代表權人,因執行職務加損害於他人之情形相
類,其所生之法效應等量齊觀,被害人自可類推適用民法
第28條之規定,請求合夥與該合夥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2.國際通商事務所乃合夥組織,劉宗欣為該事務所合夥人乙
情,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37頁)。參以劉宗
欣自承:國際通商事務所為合夥制度之法律事務所,所有
資深合夥律師均可自行與客戶接洽案件。客戶決定委辦案
件時,由資深合夥律師代表國際通商事務所與客戶成立委
任契約。系爭行為係由林知延與劉宗欣洽談後,委任國際
通商事務所辦理,並由劉宗欣實際負責執行該委辦事項等
詞(見原審(一)卷第232頁),堪認劉宗欣執行國際通商事
務所合夥事務,因系爭行為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權利,則
被上訴人依類推適用民法第28條規定,請求國際通商事務
所與劉宗欣就上述賠償,負連帶賠償責任,即屬有據。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law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