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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95之慰撫金的限縮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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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8-19 08:13
標題:
民法195之慰撫金的限縮解釋
[size=15.1581px]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4441 號民事判決
原告另主張渠等因無端涉入訴訟而受有精神上痛苦,爰請求
慰撫金云云。然按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之請求權,不得讓
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
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
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
第195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非財產上之損害
賠償請求權,因與被害人之人身攸關,具有專屬性,不適於
讓與或繼承(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2934號判例要旨參照)
。查被告盜用黃健二、黃健雲印文,冒名起訴,所侵害者為
黃健二、黃健雲之姓名權,業如前述,而黃健二業已死亡,
揆諸上開規定,黃健二對被告之此項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
權不得繼承;且原告亦未舉證證實黃健二生前對於被告之上
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則原告
即無從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於黃健二對於被告
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慰撫金。又參諸民
法第195條修正增訂之立法理由:「對於身分法益被侵害,
付之闕如,有欠周延,宜予增訂。鑑於父母或配偶與本人之
關係最為親密,基於此種親密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被侵害時
,其所受精神上之痛苦最深,爰增訂第三項準用規定」。所
謂不法侵害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乃
係指破壞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圓滿安全存續而言,
例如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而破壞配偶婚姻之圓滿安全存
續,及和、略誘未成年子女脫離家庭而破壞父、母、子、女
親屬團體(家庭)之圓滿安全存續等是,但侵害行為如與身
分關係之圓滿安全存續不生影響,自不得謂為身分法益受侵
害。本件被告雖有未經同意,盜蓋黃健二印文於委任狀提起
訴訟之情,
然客觀上與原告家庭圓滿安全存續無影響
,自無
原告基於子女關係之身分法益受侵害之情形可言,與上開規
定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之要件不符,是被告依民法第195條
第3項規定請求賠償慰撫金,洵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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