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法官心中的杜總輝事件以及對「應」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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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7-13 12:23
標題:
法官心中的杜總輝事件以及對「應」的解讀
按期貨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 為之,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內控制度CA-2 1320及期交所106年4月13日臺期結字第10603002750號函關 於代沖銷作業均規定「帳戶風險指標低於公司規定(公司規 定之風險指標不得低於25%),公司『應』開始執行代為沖銷 作業。」。該現行嚴格強制平倉制度,乃肇於統一證券前總 裁杜總輝於100年8月5日大盤大跌646點,下個交易日(8月8 日)大跌300點,期貨商未於盤中風險指標低於25%時立即強 制平倉,導致杜總輝於該次交易慘賠5.8億,因此期貨交易 制度修改為嚴格平倉制度,即所謂「杜總輝條款」,主管機 關限令期貨商於投資客戶風險指標低於25%,而投資人未能 立即補足至原始保證金時,期貨商應即以市價全部強制平倉 ,以免投資客戶因不願自行平倉違約結果,造成交易市場不 安定,先此敘明。又該所謂「應」開始執行代況銷作業,非 指風險指標低於25%該時點,即應立刻以市價執行代沖銷作 業,期貨商應仍有合理執行期間裁量權。此由107年2月6日 本件被告帳戶於8:50:44風險指標低於25%,原告於8:50 :52及8:50:53為高風險通知後,嗣於8:59:42至9:01 :56執行被告所有部位代為沖銷作業一事。經期交所(即前 述函示主管機關)查核結果,認與原告106年10月修訂之內 部控制制度CA-21320交易保證金追繳作業高風險帳戶通知 作業規定、代為沖銷作業規定及原告106年5月實施風控新 制規定,尚無不符(詳本院卷第195至196頁)即足探悉,亦 併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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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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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7-13 12:25
然係屬原告對
被告之權利而非義務。蓋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期貨交易契約
本應由投資者自行決斷平倉價格、時點,非期貨商得任意介
入。惟考量市場整體風險控管、交易安全,基於衡平原則,
始例外約定原告於被告風險指標低於公司規定(並限定不得
低於25%)時,得一部或全部以市價執行代為沖銷。該約定既
未限制被告於原告行使權利執行強制平倉前,被告不得自行
以限價或市價一部或全部平倉行為(即原告於行使代沖銷權
前,被告仍得自行以限價或市價決定平倉時點、口數,其權
利並未受限制。),自與民法第247條之1(依照當事人一方
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
,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1)免除或減輕預
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2)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3)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4)其他於
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
第2項(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之契約條款顯失公平
者,該部分條款無效;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金
融消費者之解釋。)所規定條款無效構成要件不符。即被告
抗辯:系爭契約柒受託契約第12條第2項「得」即時以市價
逕行代被告沖銷其所持有未結清之全部期貨交易約約定,依
民法第71條、第247條之1、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
應屬無效一節,並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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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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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7-13 12:36
被告抗辯:原告未於被告帳戶風險值低於25%時依法即時沖
銷,且當時原告電腦系統當機、下單電話未能接通、人為不
當調整平倉沖銷順序,並因此造成被告受有損害之情形,原
告亦得本於民法第544條規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第1
項、第11條本文及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請求原告賠償。即
被告帳戶當日8:50風險指標為-176.7%,遠低於強制平倉標
準。原告於8:51向被告為高風險通知,最慢應於8:52進行
強制平倉,倘原告於8:52即依法平倉,被告僅會受有589萬
1,099元損害(選擇權賣方單口損失金額計算方式為:「平
倉價值」減「新倉價值」乘「每點價值50元」加手續費(每
口30元)。),該金額可由被告原有600萬元保證金完全填補
,故原告未即時平倉結果,造成被告受損5,489萬474元(可
取回保證金10萬8,901元+5,478萬1,573元),原告本件請求
經與前開金額抵銷後,已無餘額可再向被告為請求一節。承
前述,被告帳戶風險指標低於25%時,原告之代沖銷權係權
利並非義務,依系爭契約染受託契約第12條第2項後段約定
原告在上述情況下若未採取任何行動,也不對被告負任何賠
償責任及義務。原告代為沖銷之交易,其盈虧由被告負責。
是被告以原告未於8:52即時進行強制平倉為由,本於民法
第544條規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第1項、第11條本文
及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請求原告賠償5,489萬474元,於法
未合。其再執此債權為抵銷抗辯,亦難認有據,應併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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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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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7-13 12:39
NTP 107H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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