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違反場外開戶規定,會讓開戶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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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7-13 10:44
標題:
違反場外開戶規定,會讓開戶契約無效?
D:
已違105 年1月13日期貨商於營業場所外辦理開戶作業前置作業應行 注意事項第3點第4款規定,肇於期貨商於營業場所外辦理開 戶作業前置作業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第4款規定、金融消費者 保護法第9條、期貨交易法第15條之立法目的在於「維持期 貨市場交易秩序」、「防止金融服務業為自己利益濫行提供 金融商品或服務,以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顯有國家保障 市場交易人,使交易市場得以健全之管制目的存在,應認前 開規定為效力規定,今原告違反前開規定,依民法第71條規 定,系爭契約及相關開戶行為應為無效。另被告信用及財力 狀況,並不具備從事期貨選擇權交易之能力,原告依法應拒 絕被告委託,原告違法與被告簽署系爭契約,有違內控制度 CA-21120客戶徵授信作業、
期交所業務規則第21條第3項、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之規定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9 條
認識客戶原則、商品適用度原則
等,故原告縱受有損害, 亦因其違法與被告簽署系爭契約所致,原告應自負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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