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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12-5 07:51
標題: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82條: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法院於整理爭點時,應注意他造對之有無爭執;如經他造自認或不為爭執之陳述或非依公示送達方式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皆無須調查證據。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法院應注意有無應視同自認之情形存在,如當事人就其親身經歷之事實,漫然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多可認為視同自認。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有其他事實,可依法據以為推定者,亦無須調查證據。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12-5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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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證之事實雖無直接證據足資證明,但可應
用經驗法則,依已明瞭之間接事實,推定其
真偽。有間接證據證明間接事實者,即得據
以推定應證事實之真偽。

間接事實在當事人間無爭執或於法院已顯著
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就該間接事實,亦
無須調查證據。

前二項情形,應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
實有辯論之機會。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12-5 08:34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12-5 08:36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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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係指法院
基於裁量權取捨證據方法及調查證據後為證
據評價時,除受法律及良心之拘束外,並應
遵守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而言。

 論理法則係指理論認識及邏輯分析之方法;
經驗法則則指人類本於經驗累積歸納所得之
法則;所謂經驗,包括通常經驗及特別知識
經驗。


 法院判斷事實真偽時,不得違反邏輯上推論
之論理法則,亦不得違背日常生活經驗所得
而為一般人知悉之普通法則或各種專門職業、
科學上或技術上之特殊法則。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741號民事裁判

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三項亦有明示。

所謂論理法則,係指依立法意旨或法規之社會機能就法律事實所為價值判斷之法則而言。

所謂經驗法則,係指由社會生活累積的經驗歸納所得之法則而言;凡日常生活所得之通常經驗及基於專門知識所得之特別經驗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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