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D人有財產,更生不成,C人又不同意撤回,法院轉清算!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6-22 23:36
標題:
D人有財產,更生不成,C人又不同意撤回,法院轉清算!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CDV
,108%2c%e6%b6%88%e5%82%b5%e6%b8%85%2c75%2c20190618%2c1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6-22 23:36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消債清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家淇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6-22 23:37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6-22 23:41 編輯
查本件債務人王家淇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16日以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472 號裁定自107 年5 月16日
上午11時起開始更生程序,然債務人於107 年7 月16日所提
出以每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8,910 元,共
清償7 年84期,總清償金額為748,440 元更生方案,
經本院
司法事務官送交債權人會議表決,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均
具狀表示不同意,故更生方案表決結果為不可決;復因債務
人尚有在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共計598,132 元、股票及坐落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438 地號土地,然債務人所
提出之更生方案僅將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收入扣除支出之餘
額,提出10分之9 作為清償,而未將其名下財產加入更生方
案清償,不符消債條例第64條之1 第1 款規定,本院認債務
人所提更生方案未達盡力清償之要件,而不能逕行認可
,於
107 年12月21日以新北院輝107 司執消債更順消字第134 號
函通知債務人
應重提更生方案
,將其名下財產作為更生方案
之一部,
惟債務人於108 年1 月3 日具狀表示無法提出並撤
回更生之聲請,
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依消債條例第12條規定,
於108 年1 月4 日以新北院輝107 司執消債更順消字第134
號函,
通知全體債權人表示是否同意聲請人撤回更生之聲請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均具狀表
示不同意債務人撤回更生之聲請等情,此有本院107 年度司
執消債更字第134 號更生事件執行卷宗之卷證資料可按。是
以,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既未能依消債條例第59條、第60
條規定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復不符合消債條例第64條所定應
由法院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及第12條債務人撤回聲請
之要件,依消債條例第61條第1 項規定,本院自應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另再經本院函請債務人及債權人就是否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陳述意見,債務人雖復表示撤回清算之聲請,惟本
院前已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既未經債權人全體之同意其撤回
,縱轉入清算程序,債務人依法仍不得撤回更生或清算之聲
請,而債務人並表示倘若不能撤回,則同意開始清算程序;
又各債權人之意見,則整理如附表所示,然核其內容,俱不
影響本院前揭之判斷。從而,本件即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三、又本件既經函詢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
保單解約金尚有598,132 元,且其名下尚有股票及坐落新北
市○○區○○段0000地號、438 地號土地,並非毫無任何財
產,是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及為使債權人有受償之機會
,本件尚有進行清算之實益,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
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士珮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law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