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違約金是否考慮解約後的機會成本?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2-20 22:54
標題: 違約金是否考慮解約後的機會成本?

g3 107台上642


按解除權之行使,固不妨礙違約金之請求,惟違約金是否過高,仍須依解約時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酌定標準,不應將契約解除後之因素列入考量。查乙契約業於101年5月28日經許再恩合法解除,為原審認定之事實,乃原審竟以許再恩於契約解除後自同年月29日起至102年1月23日止之利息損失,及嗣於101 年11月23日出售時系爭房地所受價金減少之損失,作為審酌違約金是否過高之依據,自有可議。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law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