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合建中地主擔心簽了一個HML所擔保的債權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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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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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18 22:08
標題:
合建中地主擔心簽了一個HML所擔保的債權為何?
SL 104重訴139
當時簽立系爭協議,並設定系爭抵押 權之原由,係因為被告已與全翊公司等人簽立系爭合建契約 ,被告質疑全翊公司無法完成興建合建房屋,而不願意提供 文件及蓋印,而由賴五團提供附表一至附表三之不動產設定 抵押以擔保全翌公司會完成興建系爭房屋之目的,則當事人 之真意是要擔保全翊公司會依合建契約完成合建房屋之興建 ,至於合建期間全翊公司有無遲延給付或合建房屋具瑕疵之 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並不在設定系爭抵押權設定擔 保設定之債權範圍內。故有關系爭抵押權登記擔保債權種類 及範圍「全部債務之保證」之記載以及系爭協議第4條約定 「全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乙、丙、丁方無法完全履行上開 合建契約及信託契約及建經契約時,甲方得行使前開抵押權 之一切權利,乙、丙、丁方無異議。」,所稱全翊公司無法 完全履行,應係指全翊公司無法或未能將合建房屋興建(含 未辦理信託登記、建經管理)至取得使用執照,完成保存登 記等情,被告始得行使系爭抵押權,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 範圍並不包含合建房屋具有瑕疵之損害賠償債權及遲延申請 建照等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債權以及相關違約金債權等情 事,有關該部分,自應另依系爭合建契約相關約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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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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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18 22:09
(一)系爭抵押權係於100年5月30日設立登記,擔保債權類及範圍
為全部債務之保證,擔保債權
確定期日
為101年12月25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設定債務
人為賴五團,債務額比例為全部,此有系爭
不動產第一類謄
本在卷可稽
(本院卷第21頁至第28頁)。系爭抵押權係依兩
造間之系爭協議而設定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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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18 22:10
系爭協議之合建契約以及信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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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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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18 22:12
P之ARGUMENT
而上開合建大樓已於102年4月15日取得使用執照,並於同年
6月25日完成保存登記,此有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使用執照及
被告分配取得之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號
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可稽。因為被告與全翊公司間之合建契
約有約定建照要交付信託,受託人為中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中國建經公司),故2293、2302、2406建號建物
第一次登記(即保存登記)之名義人乃載為中國建經公司,
嗣後再辦理塗銷信託登記,將建物登記為被告所有,依系爭
協議第3條約定,被告應於102年7月20日(即完成保存登記
10日後15天內)以前提供相關證件,配合辦理系爭抵押權塗
銷事宜,但經催告,被告置之不理,為此爰依系爭協議第3
條之約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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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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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18 22:14
綜合
上揭證人之證述可知,當時簽立系爭協議,並設定系爭抵押
權之原由,係因為被告已與全翊公司等人簽立系爭合建契約
,被告質疑全翊公司無法完成興建合建房屋,而不願意提供
文件及蓋印,而由賴五團提供附表一至附表三之不動產設定
抵押以擔保全翌公司會完成興建系爭房屋之目的,則當事人
之真意是要擔保全翊公司會依合建契約完成合建房屋之興建
,至於合建期間全翊公司有無遲延給付或合建房屋具瑕疵之
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並不在設定系爭抵押權設定擔
保設定之債權範圍內。故有關系爭抵押權登記擔保債權種類
及範圍「
全部債務之保證
」之記載以及系爭協議第4條約定
「全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乙、丙、丁方無法完全履行上開
合建契約及信託契約及建經契約時,甲方得行使前開抵押權
之一切權利,乙、丙、丁方無異議。」,
所稱全翊公司無法
完全履行,應係指全翊公司無法或未能將合建房屋興建(含
未辦理信託登記、建經管理)至取得使用執照,完成保存登
記等情,被告始得行使系爭抵押權,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
範圍並不包含合建房屋具有瑕疵之損害賠償債權及遲延申請
建照等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債權以及相關違約金債權等情
事
,有關該部分,自應另依系爭合建契約相關約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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