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催告、支付命令、期限、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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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1-20 22:53
標題:
催告、支付命令、期限、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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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222號
末按,給付無確定
期限
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
催告
而未為給付,自受
催告
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
支付命令
,或為其 他相類之行為者,與
催告
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 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給付係屬無確定
期限
者 ,又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從而,原告基於系爭協議書第3 條 後段之規定,訴請被告給付原告林慶雲、林陳昭雲等人各36 0,205 元,及均自民事擴張聲明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 因原告自行寄送民事擴張聲明狀予被告,惟未提出
送達回證
,是應以被告於107 年9 月15日提出答辯之民事準備書狀之 日(見本院卷第207 頁)為民事擴張聲明狀繕本送達之翌日 。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1-20 23:02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1-20 23:05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720號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
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
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
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03條、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
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33條第1項亦有明文。被告應連
帶給付原告前揭金額,均如上述,原告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作為利息起算點,而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107年4月11日送
達被告等情,有
送達證書
存卷足考(見本院卷第41頁至第43
頁),依上揭規定,則原告請求被告應自107年4月12日,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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