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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借名登記在借名人死後自然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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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11-28 23:22
標題:
借名登記在借名人死後自然終止
按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而消滅,民法第550 條前段 規定甚明。經查,系爭土地之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既係存 在馮阿旺與被告馮天霖與馮輝銘間,自可類推適用民法委任 之相關規定,是馮阿旺與被告馮天霖與馮輝銘間就系爭土地 成立之借名登記關係,即應類推適用民法第550 條前段規定 ,因死亡而消滅,無待當事人另行行使終止權。是以系爭土 地仍屬馮阿旺之財產,其死亡後,即為遺產,而由馮阿旺之 繼承人承受系爭遺產之一切權利、義務。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11-8 23:34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1-8 23:38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265號
按借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
關係,性質與委任關係類似,應類推適用委任關係終止、消
滅之規定。而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之任何一方為終止意思表
示或當事人一方死亡而消滅,民法第549 條第1 項、第550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756 號判
決意旨參照)。又按借名登記之財產若無特別約定,類推適
用委任規定,出名人或其繼承人應於借名登記關係消滅後返
還標的物於借名人或其繼承人(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
1729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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