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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是不是職業災害,法院可做成與H不同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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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12-27 22:03
標題:
是不是職業災害,法院可做成與H不同之認定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2-27 22:19 編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勞訴字第126號
經勞動部106 年6 月 5 日勞動法訴字第1060001151號訴願決定書駁回其訴願( 見本院卷三第96-99 頁)。勞動部之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 係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由相關領域專家組成,鑑 定結果屬「專業鑑定意見」性質,提供作為勞工保險局或 地方政府行政處分之參考,本件原告之申請案先後經勞工 保險局、勞動部共8 位特約專科醫師為一致之專業認定, 均認原告所罹患之傷病均非屬職業傷病,該認定結果之判 斷,除有認定事實顯然錯誤、認定程序不符相關規定之違 失、與系爭申請案件有不當聯結之考量、違反現行有效之 價值判斷標準,抑或有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行政法 上一般法律原則外,基於專家認定之本質要求,本院自應 予尊重,是原告所罹患之頸椎間突出併神經壓迫、腰椎椎 間盤突出、雙膝總伸肌肌腱炎、聽力減損及憂鬱症等傷病 ,難認係與任職於被告宏亞公司工作具有因果關係,不具 備業務起因性,原告請求此部分之職業災害補償,即屬無 據。
至勞工保險局及勞動部之前開審定書、訴願決定書雖 認原告所受之拇指扳機指及雙肘滑囊炎、肌腱炎亦非屬職 業傷病,然本院審酌前開傷害與原告之工作間具有業務遂 行性及業務起因性,故認定為勞基法第59條所定之職業災 害,自得為與行政機關審酌是否為勞工保險給付為不同之 認定,
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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