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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如果相對人有過失,就不構成表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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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11-15 13:04
標題:
如果相對人有過失,就不構成表見代理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1-15 14:36 編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而一般購屋民眾於此情形,通常亦不致因此即認為仲
介人員具有代理權,原告徒以呂豐智為帝海會館負責人,
其他員工稱其為副總,並在帝海會館看屋、協談、議價,
即謂被告有使林景晨相信有授權外觀之事實等語,實屬率
斷。綜上,原告所舉事實,實不足作為被告有表見事實之
證明。至原告誤認呂豐智有代理權,是否係出於呂豐智詐
騙之結果,要非 本件所得審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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