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表面上有行為能力但行為時無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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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11-9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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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上有行為能力但行為時無行為能力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1-9 11:19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4324號
按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 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民法 第75條定有明文。雖非法律上無行為能力人,惟其所為意思 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例如睡夢中、泥醉中、疾 病昏沈中、偶發的精神病人在心神喪失中等)者,其對於自 己行為或其效果,欠缺正常判斷、識別及預期之精神能力, 即無從以自己獨立之意思表示為有效法律行為,故其所為意 思表示之效力,與無行為能力人之行為並無區別,亦當然無 效。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11-9 10:47
而所謂行為能力,則指當事人對事務具有正常識別及能
預見其行為將發生如何效果,並能獨自以意思表示使其行為
發生法律上效果之能力而言。是此行為能力與識別能力迥不
相同,其不能運用智慧清晰思辨者,縱存有五體感官上之識
別能力,仍應認於行為能力有所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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