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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239之罪為接續犯以及和221之關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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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8-22 21:40
標題:
239之罪為接續犯以及和221之關連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8-22 22:01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侵訴字第16號
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 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 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 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 例意旨可資參照。又刑法第
239條
前段之通姦罪及同條後段 之相姦罪,係規定於刑法第17章「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 其所保護之法益乃婚姻、家庭法益,而非個人法益,且我國 實務上本即承認如下態樣之接續犯,例如,接連數天拆毀一 棟廠房(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512號判決意旨參照)、 接連數度前往被害人家索取錢財(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15 43號判例要旨足參),凡此均認構成一個犯罪。查被告甲○ ○已知悉被告A女為有配偶之人,仍自98年2月28日起至100 年2月間某日止,因戀情方熾,情意正濃,密接、持續為多 次相姦行為,足認被告甲○○、A女主觀上皆因二人交往關 係而基於一個犯罪決意為上揭相姦、通姦行為,持續侵害之 法益係屬同一,且數行為時間相當密接,其各自獨立性極為 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實無從加以割裂評價,在刑法 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較為合理,參照前開判例意旨,自屬接續犯(臺灣 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93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起訴 書雖未敘及被告二人於98年2月28日在上揭雅柏汽車旅館房 間內,合意發生性行為之通姦、相姦犯行(詳如後述),惟 被告A女該部分犯行與已起訴並經本院論罪之部分,有接續 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至公訴意旨認被告甲○○就98年2月28日雅柏汽車旅館之 相姦行為,另分別涉犯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及第
221條
強制 性交等罪嫌,惟乘機性交、強制性交罪有關性交之構成要件 基本事實,乃與刑法第
239條
後段之相姦罪相同,此部分爰 予變更起訴法條,另不構成乘機性交、強制性交等罪嫌之理 由如後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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