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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無權處分他人畫作為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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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8-19 11:23
標題:
無權處分他人畫作為侵權行為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8-19 11:31 編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974號
金額以賣出或抵債的金額為限,為300萬元附加催告起算之利息。
末按給付
無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
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 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 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 、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定有明文。從而,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前開損害賠償,自民是準備書狀(一)繕本 送達翌日即自106 年2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十二、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300 萬 元,及自106 年2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 分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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