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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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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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6-13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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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6-13 12:07 編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20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20號
原告:
又民法第346 條第1 項規定:價金雖未 具體約定,
而依情形可得而定者,
視為定有價金。 據此可知,當事人就價金雖未具體約定其數額,但 亦須互相同意依某種得據以確定之事實而定者,始 得謂之定有價金。」為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76 2 號判決要旨所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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