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金消保法第11條採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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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6-2 17:29
標題:
金消保法第11條採無過失責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金字第109號
原告:
再查金保法立法目的係為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促進金融 市場健全發展;合理衡平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者間實 質不對等等;又查金保法第11條之立法理由:「金融服務 業違反前二條規定應對金融消費者說明而未說明、說明不 實、錯誤或未充分揭露風險,致金融消費者受有損害者,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金融服務業能證明金融消費者之損 害非因其未盡說明或揭露風險義務所致者,不在此限,爰 為本條規定。本條規定金融服務業之責任為
無過失責任
, 並將因果關係之舉證責任轉換由金融服務業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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