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更生後要降低生活水準,妻子所得也要放進po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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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5-29 09:52
標題:
更生後要降低生活水準,妻子所得也要放進pool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01號
然聲請人既欲以更 生程序清理其債務,當盡力清償,而非維持過去之慣常生 活,故不得由聲請人任意主張其基本生活費用之數額,而 欲藉更生之程序逃避及減免應清償之債務。又按家庭生活 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
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 、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
,其 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 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民法第1003條之1 第1 項、第 1116條之1 定有明文。再按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 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 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民法第1089第1 項著有明文。 又債務人有配偶者,依民法第1003條之1 第1 項規定、第 1115條第3 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及子女扶養費均應依雙 方之經濟能力分擔,法院應斟酌債務人及其配偶雙方之財 產、收入、負債等情狀,酌定債務人及其配偶應分擔之部 分。經濟能力較高者,應分擔較高之家庭生活費用及子女 扶養費,甚或全額由其負擔。法院應就債務人之財產及收 入扣除其應分擔之家庭生活費用及子女扶養費後,據以認 定其清償能力(100 年消債條例法律問題臨時提案第5 號 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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