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過失、注意義務、委任出現在同一段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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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5-25 21:31
標題:
過失、注意義務、委任出現在同一段的判決
按受任人因處理
委任
事務有
過失
,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 之損害,對於
委任
人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544條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與訴外人林瑞宗、淯誠公司共同
委任
被上訴人 辦理買賣價金履約保證暨處理仲介服務報酬等事宜,被上訴 人於撥付仲介服務報酬予淯誠公司時,違反履約保證書所約 定善良管理人之
注意義務
,自原應由上訴人沒收之買賣價金 中,超額撥付68萬4,000元仲介服務報酬予淯誠公司,則被 上訴人就其處理
委任
事務之
過失
,自應對上訴人負損害賠償 責任。綜上所述,上訴人依履約保證書及
委任
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上訴人給付68萬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 日即105年12月24日(見原審卷第56頁之送達證書)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論旨指摘原判 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 文第2項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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