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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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246就沒有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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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5-16 12:28
標題:
有246就沒有227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13號
而按債務不履行,除 消極不給付的債權侵害之「給付遲延」及「給付不能」外 ,尚包括積極的債權侵害之「不完全給付」,是項債務不 履行,依民法第227 條第1 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 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 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惟該條所稱之不完全給付, 係專就「瑕疵給付及加害給付」而為規範,必以契約成立 前給付可能,嗣後給付內容不符合債務本旨,違反信義與
衡平原則
,而積極的債權侵害,始足稱之;若於契約成立 前即自始存在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者,即屬同法第246 條 第1 項或第247 條第1 項、第2 項所定「契約因以不能之 給付為標的而全部或一部無效」之範疇,初不生不完全給 付之問題,亦無適用同法第227 條規定之餘地(最高法院 99年度台上字第2033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6-13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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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07號
若於契約成立前即自始存在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者,即
屬同法第246 條第1 項或第247 條第1 項、第2 項所定「
契約因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全部或一部無效」之範疇,
初不生不完全給付之問題,亦無適用同法第227 條規定之
餘地(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33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系爭租約因給付標的為法律上自始給付不能而為無效
契約,並非系爭租約成立後,被告始無法提出符合債之本
旨之租賃物,業經本院認定如上,揆諸前開說明,原告即
無從依民法第227 條不完全給付及第226 條給付不能之之
規定行使權利,請求被告賠償其因不完全給付所生之損害
。從而,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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