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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以債作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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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11-11 19:33
標題:
以債作股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11-11 19:35 編輯
雖證人易定芳律師、證人華秀鳳 均證稱:若班客公司未承接哥德公司對原告之債務,被告等 是否構成違約,非簽訂系爭協議書當時所考慮之點(見本院 卷第265 頁反面、第267 頁反面)。然衡諸系爭協議書之約 定內容,哥德公司同意被告信華公司、劉俊良
以債作股
,入 股投資班客公司,並將當時哥德公司財產中最有價值之旅館 設備全數轉讓予班客公司,班客公司除承接哥德公司對於原 告之旅館裝修融資債務外,仍由哥德公司自行理清其他債務 ,此於系爭協議書第11條約定甚明。若謂班客公司取得承租 系爭房屋並受讓旅館全部設備後,猶無須負擔對於原告之旅 館裝修融資借款債務,無異
金蟬脫殼
,顯非事理之平。被告 信華公司辯稱其或班客公司均無給付義務云云,悖於契約精 神,委無可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10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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