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臺灣新北104/2726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5-12 09:44
標題: 臺灣新北104/2726

後車告前車


原告雖抗辯依乙○○發現被告駕駛之車輛至發生撞擊間僅      約一秒情形以觀,縱乙○○當日以每小時40公里之速度行      駛,亦不能避免本次事故之發生云云,惟乙○○係於雨夜      視線不佳,能見度低之情況下,仍未減速慢行,始導致其      發現被告之車輛至發生撞擊間僅有一秒時間而未及閃煞,      原告倒果為因,自無可採。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5-12 09:46
後車40,前車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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