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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 拆屋還地事件 |
裁判日期: | 民國 86 年 02 月 13 日 |
裁判要旨: | 拆屋係事實上之處分行為,如房屋為公同共有,依民法第八百十九條規定,其拆除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苟系爭房屋係古乞食等人於日據時期所分別建造,分別屬古乞食等人所有,則古乞食等人死亡時,為其遺產,由其全體繼承人繼承而為公同共有,系爭房屋之拆除自應得古乞食等人之全體繼承人之同意始可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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