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100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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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5-8 12:33
標題:
100年8月8日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5-8 12:51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金字第2號
依
本公司受託契約代為沖銷交易之規定,得即時以市價或合理 之限價單逕行代交易人沖銷其全部或部分(僅保留不影響整 戶風險之選擇權買方部位及選擇權價差組合部位)之未沖銷 之部位。」(見本院卷三第253 頁反面),足認100 年8 月 8 日強制沖銷日盛期貨公司本可以市價或合理之限價單掛出 ;而據被告陳明:100 年8 月8 日當天臺灣加權股價指數下 跌約300 點,前一個營業日亦下跌約464 點,再前3 個營業 日亦為下跌行情,故為避免投資人損失過大,考量未平倉部 位流動性風險,被告依照當時履約價商品相對方委託簿之狀 況以限價委託,避免直接以市價委託砍倉而造成價格偏離等 語,則日盛期貨公司在上開考量下,以限價單沖銷原告所有 投資部位,尚不違背契約內容,亦難認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 意義務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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