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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假扣押准的要件:釋明二個原因(債權、假扣押)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5-1 07:35
標題: 假扣押准的要件:釋明二個原因(債權、假扣押)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5-1 07:44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449號


故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及假    扣押之原因加以釋明,兩者缺一不可。該項釋明如有不足而    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    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    原因有一項未予釋明,法院即不得為命供擔保後假扣押之裁    定。此所謂「請求之原因」,係指債權人金錢請求或得易為    金錢請求之發生緣由(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而「假    扣押之原因」,則指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所稱釋明,乃謂當事人提出能    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得生薄弱之心證    ,信其大概如此而言(最高法院96年度臺抗字第809號、99年    度臺抗字第311號裁判要旨參照)。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5-1 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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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難以此作為本件其對相對人
    公司有假扣押必要之理由。再查,抗告人雖又主張何梓萱另
    行成立翔旭公司取代原來相對人公司之營業云云,縱屬實情
    ,亦與本件抗告人所欲保全之紅利及利息請求權無涉。是抗
    告人就本件假扣押之原因,即相對人公司有何浪費財產、增
    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資力之情形
    ;或將移住遠方;或逃匿等該當於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
    難執行之虞等事實,難認已為釋明,亦不合假扣押聲請之要
    件。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5-1 07:45
KW: 假扣押必要性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2-11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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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抗字第 1180 號民事裁定


債權人聲請假扣押,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所謂請求之原因,係指債權人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發生緣由;而假扣押之原因,則須符合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情形,始足當之。倘債權人未予釋明,縱其陳明願供擔保,法院仍不得命供擔保准債權人為假扣押。

另抗告人稱:張傳芳等28人為自然人、資產有限,難認得負擔系爭損害之債務云云,並未據提出任何證據,尤不能認其已釋明其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是神揚公司就其假扣押之原因,及國揚公司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均未予釋明。縱其陳明願供擔保,亦不足補釋明之欠缺,其假扣押之聲請,不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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