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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同性婚的實踐尚待行政機關解決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10-13 07:40
標題: 同性婚的實踐尚待行政機關解決
蘋果日報【綜合報導】
20171013
同性伴侶方敏、林于立三年前欲登記結婚,因不符《民法》相關規定「一男一女」,遭戶政事務所拒絕後打行政訴訟,此案後來因釋憲暫停審理,今年五月大法官釋憲則認定相關規定違憲,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續審後昨宣判,認定戶政所原拒絕登記已牴觸釋憲結果而違法,判撤銷戶政所原處分,但兩女另要求直接判准登記結婚,法官認為不能越權代行而駁回。
本案是釋憲後,同婚登記的首例判決,有司法官認為,方、林兩女贏了面子,但裡子仍有待修法解決。
修法權屬立法院方敏與林于立提告主張,既然大法官已認定《民法》相關條文應修正,何須再拖兩年(指修法期限),戶政機關應立即准許登記結婚,否則許多同性伴侶可能在這兩年,遭遇配偶之間無法繼承等重要權益受損。
判決認為,根據大法官解釋,《民法》相關規定不讓同性兩人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的結合關係,違反《憲法》平等權而違憲,因此判決撤銷戶政所對兩女原本不准登記結婚的處分;至於兩女要求直接判准登記結婚,合議庭認為事涉修法,修法是立法機關權責,法院不能越權填補。
判決並提及,戶政所曾表示修法期間可先登記為「同性伴侶」,防阻「同性婚姻」被污名化。
幸福聯盟讚判決林、方昨未現身聽判,委任律師許秀雯說:「對判決很遺憾」、「將考慮是否上訴。」北市民政局表示,判決結果讓情況變得矛盾,不登記也不是、登記也不是,將行文內政部看如何因應。伴侶盟昨表示,法院判決等於允許台灣「繼續處於違憲狀態」。反同的下一代幸福聯盟昨肯定判決,重申是否改變一夫一妻自然婚姻,應公投決定。
至於修法進度,行政院已召集相關部會成立「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陸續確定訂婚年齡為十七歲、結婚十八歲,且同志婚姻若出軌,也可依法求償。
收養問題無共識此外過去曾有女同志周書綺遠赴加拿大做試管嬰兒,生下龍鳳胎後,回台由伴侶王淑儀訴請收養孩子卻敗訴,但專案小組對於同性婚姻能否收、領養小孩,尚無共識。
法務部昨強調兩年內一定完成修法,另全台已有十七縣市開放同性伴侶申請註記,據內政部統計,至五月底有二千多對同性伴侶註記,註記後可簽署伴侶的手術同意書;勞動部也同意可請「家庭照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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