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雇用人的責任,從八里雙屍案談起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10-2 20:12
標題:
雇用人的責任,從八里雙屍案談起
新聞中的法律/媽媽嘴判決惹議 應修法解決 2017-08-29 經濟⽇報 蔡朝安
八⾥雙屍案最⾼法院判決媽媽嘴咖啡店老闆呂炳宏等⼈應負擔連帶賠償368萬元,判決作成後,引起社會⼀片譁然;呂炳宏也⼤嘆員⼯殺⼈扯上公司,雇主要連帶賠償,「不知道以後該怎樣僱⽤員⼯」。法院判決認為,店⻑謝依涵是利⽤提供咖啡等職務上機會,來遂⾏其謀財害命計畫;⽽老闆呂炳宏等⼈未妥善訓練員⼯,導致店內顧客⾝體明顯有異常狀況,卻無⼈前往關⼼協助,且店內也無管理監督機制,致謝依涵得在⼯作中從容離開⼯作場所,將陳進福夫妻拖⾄店外殺害。所以判決,呂炳宏等⼈須負擔⺠法上的「僱⽤⼈侵權責任」,與謝依涵連帶賠償家屬368萬元。
「僱⽤⼈侵權責任」是指企業因業務造成的侵權⾏為,雇主要負擔的風險分配責任。對此,各國有兩種立法⽅式,⼀是「無過失責任」,既然老闆藉由員⼯執⾏職務擴⼤經濟⽣活範圍、享受利益,⾃應承擔員⼯執⾏職務所創造的風險,無條件連帶負責。⼀是「推定過失責任」,即推定老闆有「選任監督上的疏懈」,也就是預先推定老闆有選任監督上的過失,例如:對於建築⼯地施⼯沒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也沒有確實監督⼯⼈執⾏安全防護等措施的流程,導致鷹架或建材掉落⽽砸傷路⼈等,除非老闆可以舉證沒有過失,始可免責。
「無過失責任」是先將風險分攤到老闆⾝上,「推定過失責任」則是讓老闆有舉證脫免風險的機會。
我國⺠法較偏向「推定過失責任」,但法院在個案判斷上傾向「無過失責任」,這就是本案讓⼈覺得部分理由不那麼具說服⼒的原因。若依⺠法規定,老闆要成立「僱⽤⼈侵權責任」,必須:⼀、員⼯是「因執⾏職務」⽽犯事;⼆、老闆「無法舉證」⾃⼰在選任或監督員⼯執⾏職務上沒有過失。關於第⼀點,謝依涵是在咖啡店營運時利⽤提供陳進福夫妻咖啡的機會,來遂⾏其殺⼈計畫,若從法院以往⾒解來看,並沒有不合理之處。法院認定,謝依涵因為「能」執⾏職務⽽侵害他⼈,符合「因執⾏職務」⽽犯事,只是和⼀般⼈解讀該法條員⼯因為「要」執⾏職務⽽侵害他⼈,容有差異。⾄於第⼆點,實務上老闆可以舉證成功以免責的案例,實在少之⼜少。在判斷「僱⽤⼈侵權責任」時,法院常常為了保護經濟上弱勢,⽽想將判決操作成如「無過失責任」般的結論,要求⼝袋較深的僱⽤⼈須與受僱⼈負連帶責任,卻⼜礙於⺠法上明文規定的限制,導致判決時常以反於⺠情及事理的硬凹理由來論述,其結果當然就是與⼀般⼈⺠的法感情有差異,⽽遭質疑。此外,本案因受僱⼈的侵權⾏為是「故意殺⼈」,把這種完全不可能預⾒的風險,加諸在僱⽤⼈⾝上,就不免惹議了。
⼀勞永逸的⽅法,就是直接修法採取如英美法的「無過失責任」,使實務操作與法律規定同步。(本文由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蔡朝安⼝述,記者蘇秀慧採訪整理)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law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