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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第三人的債務承擔,還是加入變成連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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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9-6 18:12
標題:
第三人的債務承擔,還是加入變成連帶?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9-6 18:15 編輯
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
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民法第300條固有明定
,惟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
固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惟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之
契約,係由該第三人加入為債務人,而與原債務人就同一債
務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雖
學說
上稱為重疊的債務承擔,
究與民法第300條所規定之免責的債務承擔不同,原債務人
就其債務仍與該第三人連帶負其責任。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
1377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G2 TC 106上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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