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特留分被侵害的射程範圍及於所有繼承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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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9-6 14:54
標題:
特留分被侵害的射程範圍及於所有繼承物?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9-6 15:11 編輯
惟上訴人主張其實際繼承取得之遺產價值不及其特留分額
,張汝恒所立系爭遺囑將系爭5筆土地指定由被上訴人繼
承取得,侵害其特留分,其已依法對被上訴人行使扣減權
,並已生效力,被上訴人應將系爭5筆土地之繼承登記予
以塗銷,該5筆土地為兩造公同共有云云,則為被上訴人
所否認。按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
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
,固為民法第1225條所明定。然同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
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
遺產。又自由處分財產之情形,並不限於遺贈而已,指定
遺產分割方法(民法第1165條第1項)及應繼分之指定,
若侵害特留分,自可類推適用民法第1125條,許被侵害者
,行使扣減權。復按,特留分乃被繼承人必須就其遺產保
留一定財產於繼承人之比例,係概括存在於被繼承人之全
部遺產上,並非具體存在於各個標的物上,與應有部分乃
各共有人對於具體物之所有權在分量上應享有之部分者,
有所不同。被繼承人因應繼分之指定超過其所得自由處分
財產之範圍而致特留分權利人應得之額不足特留分時,特
留分扣減權利人得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其扣減權在
性質上屬於「物權之形成權」,一經扣減權利人對扣減義
務人行使扣減權,於侵害特留分部分即失其效力。故扣減
權利人苟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扣減之效果即已發生
,其因而回復之特留分乃概括存在於全部遺產,並非具體
存在於各個標的物,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1042號、86
年度台上字第2864號及91年度台上字第556號判決參照。
查(接下面的回應):
G2 TC 106重家上8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9-6 14:55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9-6 15:12 編輯
本件被上訴人固謂:上訴人主張其特留分受侵害,依法得
行使扣減權一情,縱有理由,僅其因而回復之特留分概括
存在於全部遺產而已,並非該受侵害之特留分即易為應有
部分而使之形成新的共有關係,故上訴人聲明請求確認系
爭5筆土地為兩造公同共有,並請求被上訴人塗銷繼承登
記,實屬對民法第1225條規定意旨有所誤會,於法不合云
云。惟查,兩造被繼承人張汝恒所為之系爭遺囑,將系爭
5筆土地分配予被上訴人,倘確侵害上訴人之特留分,則
經上訴人行使扣減權之意思表示,於侵害特留分之限度即
失其效力,侵害之部分當然復歸於特留分權利人,則上訴
人即特留分權利人自得訴請確認其為系爭5筆土地之公同
共有人,並得本於物上請求權,請求塗銷繼承登記。是上
訴人於本件訴訟所為之聲明,依其主張之原因事實而論,
於法應無不當
G2 TC 106重家上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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