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委任契約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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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時間:
2017-9-4 10:05
標題:
委任契約相關
按委任契約依民法第549 條第1 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
既得隨時終止,則當事人為終止之意思表示時,不論其所持
理由為何,均應發生終止之效力(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
1864號民事裁判參照)。終止契約不失為當事人之權利,雖
非不得由當事人就終止權之行使另行特約,然按委任契約,
係以當事人之信賴關係為基礎所成立之契約,如其信賴關係
已動搖,而使委任人仍受限於特約,無異違背委任契約成立
之基本宗旨。因此委任契約縱有不得終止之特約,亦不排除
民法第549 條第1 項之適用(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175
號民事裁判參照)。
105訴2139
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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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9-4 10:06
再按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
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委任關係,因非
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於事務處理未完畢前已終止者,受
任人得就其已處理之部份,請求報酬,民法第548 條定有明
文。又民法第548 條第2 項規定,受任人得就其已處理之部
分,請求報酬,其數額應按已處理事務之難易或所占比例,
依契約本旨及誠信原則酌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1
20號判決意旨可以參照。
tpe 105訴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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