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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侵權行為人可以是法人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8-29 11:25
標題: 侵權行為人可以是法人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8-29 11:39 編輯

再按我國民法之法人,採法人實在說,其對外之一切事務      ,均由其代表人為之,代表人代表法人所為之行為,即係      法人之行為;又營利法人僱用以受僱人為其手足擴展其社      會生活之活動範圍,並為其創造更多的利潤,且法人對於      受僱人具有選任及監督之權限,是僱用人自應就受僱人從      事社會活動,附帶產生風險及成本負責,準此,倘法人之      代表人或受僱人之行為侵害他人之權利,且合於民法所定      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法人自應對被害人負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556號判決意旨參      照),亦即民法第184 條第1 項適用之主體亦包括法人在      內。

hc 106訴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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