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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承租人之返還租賃物,只要回復至應有狀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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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6-24 07:38
標題:
承租人之返還租賃物,只要回復至應有狀態即可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6-24 10:06 編輯
按「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無約定
方法者,應以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承租
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
,並應保持其生產力。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
、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
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438條第1項、第432條分別定有明文。可知承租人
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如當事人未有明確之約
定時,即應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此時除應依不
同租賃物之特性,分別判定其適當之用益方法外,並應斟酌
當事人租賃之目的及交易之習慣,以為決定。而承租人訂立
租約之目的,既在於使用、收益租賃物,出租人即有容忍承
租人以合於契約目的之方法使用、收益租賃物之義務。又依
國內房屋租賃之實務,固習慣於租賃契約中約定承租人應於
租約屆滿或終止時,負有回復原狀返還房屋之義務,然所謂
之回復「原狀」,除當事人有特別之約定外,
係指承租人應
以合於契約之「應有」狀態返還,亦即合於約定方法使用收
益所造成之自然耗損、承租人所負保管維護義務之程度、
一
般交易習慣及誠信原則,並斟酌租賃物之折舊等狀態而返還
,而非回復租賃物之「原有」狀態。此乃因房屋隨著時間之
經過,建築物本身或其他之裝潢、設施(如牆面油漆、燈具
等),本即有折舊及自然耗損等問題,強求出租人回復租賃
物之「原有」狀態,不僅強人所難,亦非法律所應保護之權
利。況在租約消滅請求返還租賃物時,出租人不論係自住或
繼續出租他人使用,恆少有不必重新裝潢或整修者。承租人
對租賃期間因其使用需求而就系爭房屋有所改裝之部分,應
回復至出租前未改裝之狀態,但於租賃期間租賃房屋於正常
使用下之自然折舊及減損不應要求承租人回復至未使用租賃
房屋之狀態,蓋如此不僅不合於租賃契約中承租人本就享有
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本質,且要求承租人負此程度之回復義
務亦屬過苛。
TPE 105簡上413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11-13 07:54
至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回復原狀之範圍,包括將內牆油漆
粉刷乾淨云云。然觀之88年租約所附系爭房屋內部照片,雖
有拍攝屋內部分內牆,且斯時牆面油漆色澤新穎白晰;而依
上訴人所提105 年2 月4 日系爭房屋內部照片,固亦可見系
爭房屋內牆近地面處及部分牆面略有黃、黑污漬,有該照片
可稽(見調字卷第31至31頁背面)。惟衡諸一般經驗法則,
房屋為供人居住或營業之處所,室內牆面本即可能隨時間經
過、或受天氣變化、室內溫濕度影響,致在正常使用過程中
產生污漬;而核上開105 年2 月4 日照片所示系爭房屋內牆
污漬型態,實難認係屬人為故意破壞或過失疏於管理所致,
且考以被上訴人自88年間起即長期向上訴人承租系爭房屋供
營業處所之用,益可信上述牆面污漬當係因長期使用而自然
產生。再詳視88年租約所附工程同意書,可知該同意書並未
就內牆油漆一事有何記載,難認系爭租約確有明文約定縱屬
自然耗損亦應回復,亦不能徒以88年租約所附照片之內容,
遽謂有此約定。是按之上揭說明,即難令被上訴人就此自然
耗損部分負回復原狀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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