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建經公司被告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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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6-20 13:24
標題:
建經公司被告的案子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6-21 06:21 編輯
tc 103重訴31
惟查系
爭建築經理業務暨信託契約書既係由原告與富家興公司共同
列名為甲方即委託人兼受益人,則系爭建築經理業務暨信託
契約書所載關於甲方之權利與義務,自應為原告與富家興公
司所共同享有及履行,殊無負有契約義務者僅為富家興公司
,而原告則僅享有契約權利之理可言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6-21 07:34
且依被告於101 年4 月3 日出具
予臺中商銀之查核報告所載,當時系爭合建專案已銷售金額
為1 億3,988 萬元,惟被告否認當時富家興公司所提供之買
賣契約及收款狀況載有承購戶應匯入系爭信託財產專戶內之
情形,且復無證據顯示原告、富家興公司與被告、臺中商銀
簽訂系爭建築經理業務暨信託契約書,已明確約定承購戶應
將自備款存入系爭信託財產專戶,參以原告亦自認承購戶並
未將款項匯入系爭信託財產專戶內,倘房地買賣預定契約書
或繳款狀況等相關資料載有承購戶應匯款至系爭信託財產專
戶內,衡情承購戶應無未將款項匯入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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