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不動產估價師鑑價太難,我不懂,我直接類推適用222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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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6-12 06:41
標題:
不動產估價師鑑價太難,我不懂,我直接類推適用222算損害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6-12 06:44 編輯
又系爭房地雖經本院囑託巨秉不動產估
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系爭房地於系爭買賣契約成立時之合
理市場價格及系爭房地有前述台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
鑑定報告書所載之情形時,其合理之市場價格為何?其鑑定
結果認,系爭房地市場合理之市場價格為6771萬1280元,復
認如有台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所載之情形
時,其合理之市場價格為5471萬6696元( 減少合計1299萬4
584 元,減少比率為百分之19點19;鑑定報告第43、74頁)
。惟鑑定結果認應減少之價金合計為1299萬4584元,減少比
率為百分之19點19,係採台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鑑定
之修復費用,並加計污名價值之減損,為其依據。惟其就污
名價值減損之估算有下列之未盡合理之處:(1)污名價值減損
係以比較法及收益法各佔百分之20、百分之80之權重計算減
少之比率,惟鑑定報告未說明為何比較法與收益法之權重各
應占分百之20、百分之80,而非百分之10、百分之90或百分
之30、百分之70等其他比率;(2)收益法之估價,未說明為何
應以10年之收益為估價基準;(3)第1 年因系爭房屋應修繕而
無租金收入,又支出修復費用341 萬3438元,故第1 年之收
益為負341 萬3438元,惟依台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鑑
定,預估修繕之工期為5 個月又1 星期( 本院卷第156 頁)
,非達1 年期間;(4)期末處分收入部分,正常產品之房地,
預估處分收入為7403萬3472元,有瑕疵之房地期未處分利益
為6317萬2720元,鑑定人係以不動產收益資本化率去推算房
地處分之收入,惟觀鑑定人之推算過程,兩者每年之租金收
益均相同,造成推算房地期末處分收入不同,其關鍵在於兩
造之不動產收益資本化率不同,正常產品鑑定人係以不動產
收益資本化率1.56% 計算,而瑕疵修復房地之不動產收益資
本化率,係以1.78% 即以正常產品之不動產收益資本化率1.
56% 加計風險貼水0.22% 計算造成之差異,而此風險貼水0.
22% 如何評估,鑑定人自承無一客觀可資遵循之標準,只要
認為風險高,就會提高風險貼水,本件由其他鑑定人鑑定就
風險貼水的看法就會有不同,而有不同之鑑定結果( 本院卷
第223 頁) 。是以,本院認本件減少價金之鑑定結果,既有
前述缺乏合理推論基礎之情事,尚難以鑑定報告所為之評估
作為減少價金之依據。又依鑑定人所述,由於類似此種結構
瑕疵之不動產,當事人間之交易通常隱而不宣,故市場上並
無與本件建物瑕疵類似案件之成交紀錄,得供推估此類產品
市場合理之價格,以供評估減少價金之參考( 本院卷第220
頁) 。準此,本院審酌上情,認本件僅以台北市結構工程工
業技師公會鑑定之修繕費用作為減少之價金,則減少後之價
金,顯不足以維持買賣雙方當事人於締約時,就給付與對待
給付加以約定所形成之均衡關係,惟應減少價金多少,亦無
客觀可供參考之依據。是本院認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2
2 條第2 項之規定( 按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
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
心證定其數額。) ,由本院審酌一切情況,定其數額。查,
本件系爭房地之買賣總價為6766萬元。又系爭房屋依台北市
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鑑定結果所載之修繕方式為修繕,得
回復系爭房屋於本件不動產訂約時應有之狀態,其修繕費用
為341 萬3438元( 參見前開鑑定報告第12頁、第13頁) 。另
系爭房屋係得作為店面使用,非僅得作住家使用。再系爭房
屋含停車位面積為73.35 坪( 242.48平方公尺×0.3025=73.
35) ,重建價格約730 萬元( 按依鑑定人所述,台北市七樓
建物之興建成本每坪約10萬;本院卷第224 頁) 。是本院審
酌系爭房地買賣之總價為6766萬元,而系爭房屋之興建成本
約730 萬元,瑕疵修繕費用為341 萬3438元。且系爭房屋之
瑕疵現況在物理上係得以修復,非類如氯離子含量高過之建
物,有無法修復之情。惟其房地相同類似產品多,可替代性
高,縱經修復後,其交易成本仍會增加,為提高買方之購買
意願,僅有減價出售一途。是本件減少價金之數額,應高於
修繕之金額,低於重建價格,而以房地買賣總價10% 之比率
為適當,其減價後之總價,已得維持買賣雙方當事人於締約
時,就給付與對待給付加以約定所形成之均衡關係。是本件
原告請求減少價金676 萬6000元,應屬有據。
sl 104重訴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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