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占有不屬於強執法15條之權利,不能提N3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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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6-10 17:38
標題:
占有不屬於強執法15條之權利,不能提N3之訴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6-10 17:52 編輯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得排除系爭執行事件關於就「系爭建
物如附件所示部分,所為『遷讓房屋』之強制執行程序。
」之權利,既係基於系爭契約關係,而直接占有使用系爭
建物如附件所示部分(意即本於對系爭建物如附件所示部
分之事實上管領力(占有))。按諸前開判例意旨,「占有
」又不屬於強制執行法第15條所定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
利。故而原告以其得為確保其基於系爭契約取得之占有權
益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15規定提起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
,請求系爭執行事件就原告占有使用系爭建物如附件所示
部分,所為遷讓房屋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於法律
上,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NTP 106訴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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