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醫療過失相關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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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5-24 21:14
標題:
醫療過失相關判決
按醫療契約係受有報酬之勞務契約,其性質類似有償之委任
關係,依民法第529條、第535條後段規定,醫院既應負善良
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自應依當時醫療水準,對病患履行診斷
或治療之義務。故為其履行輔助人之
醫師
或其他醫療人員(
即醫療團隊)於從事診療時,如未具當時醫療水準,或已具
上開醫療水準而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因而誤診或未能為
適當之治療,終致病患受有傷害時,醫療機構即應與之同負
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第1064號
判決、97年度台上1000號判決意旨可參)。
G1 ntp 103醫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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