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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債務人異議之訴提起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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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5-23 22:12
標題:
債務人異議之訴提起要件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6-14 10:17 編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245號
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
,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
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
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執行名義無
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
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
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2項
雖定有明文,惟前開第1項所規定之債務人異議之訴,須執
行名義成立後(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
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
求之事由發生(所謂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係指債權人就
執行名義所示之請求權,全部或一部消滅,例如清償、提存
、抵銷、免除、混同、債權讓與、債務承擔、更改、消滅時
效完成、解除條件成就、契約解除或撤銷、另訂和解契約,
或其他類此之情形。所謂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則指債權
人就執行名義所示之請求權,暫時不能行使而言,例如債權
人同意延期清償、債務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等。),始得
提起。若不具上開要件,自不得據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參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02號、98年度台上字第189
9號裁判意旨)。
g1 宜蘭 105訴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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