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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無追索權之應收帳款債權承購(玉山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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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5-23 12:28
標題:
無追索權之應收帳款債權承購(玉山銀行)
無追索權承購方式:乙方承擔相對人非商
業糾紛生之不為給付的信用風險,並於甲方未違反本合約任
何約定之情形下,乙方應負責在帳款到期日加計承購同意書
所記載之等待期後(若為非銀行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銀行
營業日),於不超過乙方所核准承擔風險之額度內對甲方清
償已轉讓之應收帳款淨額,惟需扣除乙方就該應收帳款提供
之預支價金餘額及相關利息。上述所指之信用風險係指因相
對人無正當理由而未履行買賣合約規定致發生應收帳款債權
損失之風險(包括但不限於相對人破產、重整、解散、停止
營業、拒絕往來),且甲方與乙方得約定承購應收帳款之信
用險承擔比例及自負額,並詳載於承購同意書。」、「一、
商業糾紛的定義:係指甲方與相對人因所交易之貨品或提供
之勞務,在品質上有瑕疵;或延遲或提前履行交貨;或服務
、品質等級、單價、數量等不符合甲方與相對人雙方買賣或
勞務合約或其他之約定;或相對人以任何理由拒絕提貨;或
相對人以甲方違反甲方與相對人雙方之其他約定或提出法律
訴訟程序或商業仲裁、或檢驗報告經裁定係因甲方之故意或
過失致相對人拒絕付款。上述之商業糾紛於相對人以書面形
式或口頭告知甲方或乙方即認定之。二、乙方同意承購標的
如發生商業糾紛或爭議時,甲方應於接獲乙方商業糾紛通知
書七日內解決商業糾紛或提出經乙方接受之解決方案,倘甲
方無法於期限內解決商業糾紛或提出經乙方接受之解決方案
時,甲方應無條件依乙方請求買回發生商業糾紛之帳款,並
返還乙方預支之價金、利息及相關費用,且不得要求乙方退
回其已支付之承購手續費。」系爭合約第1條第7點(一)及
第7條第1點、第2點分別定有明文。依系爭同意書記載,兩
造間屬無追索權之應收帳款債權承購,由被告承擔原告對佳
營公司系爭債權之90%比例信用風險,即於佳營公司無正當
理由未履行買賣合約規定致發生系爭債權損失之風險時,轉
由被告承擔非商業糾紛之信用風險。所謂「無正當理由未履
行買賣合約」,解釋上應係指原告無可歸責之事由,相對人
違反買賣合約約定,就買賣合約中買受人之義務有可歸責於
己之債務不履行之情形而言。又依系爭合約第7條第1點約定
之商業糾紛,於相對人以書面形式或口頭告知即認定之,惟
其適用之條件應係指原告所交易之貨品,經證實在品質上確
有瑕疵,即原告有可歸責之事由應負瑕疵擔保責任之情形,
始符兩造締約之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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