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票據背書和民法保證有別,也不能必然證明表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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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5-22 12:05
標題:
票據背書和民法保證有別,也不能必然證明表見代理
但按票據背書人並不因票據背書行為而當
然負有民法規定之保證人責任,仍須於具備民法所定之保證
人要件時,始同負保證之責;另按記載受款人名稱並禁止背
書轉讓且劃有平行線之支票,應於受款人之帳戶提示付款,
不得依背書而轉讓,但不妨依一般債權讓與之方法為轉讓(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926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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