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信託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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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4-25 22:40
標題:
信託目的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4-25 22:41 編輯
系爭
信託
之設定,觀之其申請書內容(見本院卷一第42頁至
第49頁),並僅略載
信託
期間自105 年4 月7 日起至107 年
4 月6 日,待管理處分(含出售)
信託
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之
信託
目的完成即消滅
信託
關係,而無明確
信託
內容;另雖蓋
有陳信樺、詹銘焜之印文並有其等身分證影本,惟僅有陳信
樺之簽名,且房屋稅、地價稅欠繳確認章下方乃黃銘毅簽名
於申辦人處。佐以黃銘毅於本院當事人訊問程序中,陳之:
其不認識詹銘焜。陳信樺於105 年4 月6 日電請其幫忙辦理
系爭
信託
,未告知伊與詹銘焜之關係與相關
信託
約定,亦未
告知係辦理自益
信託
或他益
信託
,經同意先辦理系爭抵押權
設定再辦理系爭
信託
後,翌(7 )日陳信樺便提供詹銘焜身
分證影本與印章,
其考量自益信託無須繳稅,他益信託則因
須繳稅而無法於當日辦理完成,遂攜帶自益信託公版契約,
製作後將系爭抵押權與系爭
信託
設定一同送件,其僅知系爭
不動產為陳信樺母親居住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3頁至第35頁
),可認陳信樺、詹銘焜間就系爭
信託
並無任何約定,而全
繫由黃銘毅所辦理並決定相關事項,而詹銘焜亦同意陳信樺
持其印鑑與身分證影本為系爭
信託
之辦理。輔以陳信樺亦自
承系爭不動產為其母親居住等語(見本院卷二第75頁),則
系爭不動產亦未因
信託
登記予詹銘焜,而由詹銘焜依「管理
處分(含出售)
信託
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之
信託
目的為管理
,亦與系爭
信託
意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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