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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妻子和人擁抱kiss,侵害對方民法195第3項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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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4-16 18:35
標題:
妻子和人擁抱kiss,侵害對方民法195第3項之權利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4-16 18:40 編輯
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
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職是,如明知為他人配偶
卻故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動搖婚
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
,不得謂非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
茍配偶確因此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上痛苦,自亦得依法
請求賠償。是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
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
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
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
足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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