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6-4-20 21:26:50

勞動契約的合意終止

系爭契約既因兩造合意終止,原告依勞
  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 項,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 項、第
  25條第3 項前段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及開立離職事
  由為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 項第5 款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要
  屬無據,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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