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4-7-14 20:22:26

刑事上的正當法律程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78號



原審未詳加調查,且傳喚證人未到時,當事人請求繼續傳喚,原審未踐行拘提以完足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顯有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乃遽行認定被告成立傷害犯行,而諭知有罪之科刑判決,自非允洽。被告提起上訴,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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