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4-2-1 20:32:23

侵害配偶權還可引用與有過失?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2-1 20:34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3009 號民事判決

被告雖辯稱共同侵權行為連帶債務人間分擔義務,基於公平原則,應類推適用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規定,原告得請求賠償金額應扣除黃銘材應分擔之部分云云。然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3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與黃銘材共同侵害原告配偶權,固應對原告負連帶損害賠償任,惟原告依前開規定得對被告一人請求全部之給付,且黃銘材亦為共同侵權行為人之一,黃銘材與原告間感情狀況並非黃銘材得逕自與被告發展婚外情之正當理由,難認原告就黃銘材之侵權行為應承擔與有過失責任,被告辯稱原告之請求應推適用與有過失規定扣除黃銘材應分擔金額云云,並非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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