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3-11-18 11:23:52

無從為緩刑宣告

111侵上訴 152


至被告及其辯護人雖請求為緩刑宣告(見本院卷第160頁),查被告前於101年間因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經原審法院以101年度侵訴字第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102年3月19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惟被告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被告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原審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號判決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7頁、第183頁至第184頁),且被告於本案始終坦認強制性交犯行,反省己錯,並於本院審理期間與甲女達成和解,而獲甲女之諒解,甲女亦請求給予被告緩刑(見本院卷第101頁),然因本院上開量刑結果,業與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得為緩刑宣告之要件不符,無從為緩刑宣告,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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