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3-11-18 11:17:30

家庭暴力罪

111侵上訴 152

原審審理後,認被告所犯3次強制性交犯行,事證明確,均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⑴被告與甲女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其對甲女故意實施精神、身體不法侵害行為,該當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指之家庭暴力罪,原審漏未說明,稍有微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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