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3-11-18 09:58:39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之規定

111侵上訴 152


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項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又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所定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照片或影像、聲音、住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與班級或工作場所等個人基本資料,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6條亦有明定。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既因觸犯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核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性侵害犯罪定義相符,因本院所製作之本案判決係屬必須公示之文書,為避免本案被害人甲女即代號「AW000-A109444」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身分遭揭露,依上開規定,對於甲女年籍資料等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均予以隱匿及適度遮隱並註明參照卷內事證,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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