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駁回檢察官對乙無罪的上訴
110上訴 1725是本案除告訴人2人之單一指訴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可資佐證,無從僅憑此部分之指訴逕認被告乙○○有何恐嚇之犯行。是依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均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可得確信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之程度,無法使法院形成被告乙○○之有罪心證。是本案此部分不能證明被告乙○○犯罪,而對被告乙○○為無罪之諭知等語。故原判決已詳予論述對被告乙○○為無罪諭知之理由,核無不當。
⒉故檢察官就被告乙○○部分提起上訴,執前詞片面指摘原判決,就原審依職權為證據取捨及心證形成之事項,反覆爭執,並未有其他積極證據,供本院調查審酌,為無理由,亦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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