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3-11-12 16:10:07

契約判斷有無違約常常是依「理」字斟酌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1-12 16:13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易字第 490 號民事判決



廖偉成於系爭期間內未訂購系爭油品是依兩造之協議辦理,自無違約或不完全給付,李明杰據此主張廖偉成應依民法第544條、第263條準用第260條規定賠償債務不履行損害34萬元云云,自屬無據。

sec2100 發表於 2023-11-12 16:10:58

兩造以系爭契約第9條約定廖偉成應按月向李明杰訂購系爭油品10箱,嗣廖偉成於系爭期間均未向李明杰購油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業如前述;又廖偉成抗辯是依兩造之協議暫停購油等語,核與證人蔡瑞媛所證:廖偉成向李明杰進系爭油品約1、2個月後,伊與廖偉成發現李明杰所代理生產系爭油品之公司網站辦許多贈送裝橄欖油的玻璃瓶、禮盒或免運費之類的促銷活動,有時是舉辦買大送小活動,廖偉成向李明杰反應其買1箱橄欖油3,800元過高,如壓低價格出售,與市面上售價無法競爭,進1箱賠1箱,李明杰說1瓶500ml橄欖油可銷售500元,但伊在網路上看到的橄欖油售價,幾乎都是450元或是420元,網路還會送點數;廖偉成及伊要求李明杰向其公司反應不要舉辦促銷活動,000年0月間,伊聽到李明杰在電話中對廖偉成說先訂40箱之後就停下來不要訂,等他的消息,其會繼續跟公司爭取,有結論後再看廖偉成要怎麼繼續訂該公司的產品,廖偉成開擴音接聽電話,伊在旁邊聽到,事後兩造未簽任何書面協議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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