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3-11-2 19:05:59

顯有非是,應予非難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1-2 19:08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801號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傷害、毀損及恐嚇等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因「板橋原宿」建物大樓地下1層之逃生通道及夜間營業權益,因不服主管機關不利於己之函覆及檢察官不起訴處分,雖經主管機關函覆應尋私法途徑解決(參偵卷第67頁),竟不與靜雅堂公司協調或提出行政救濟,卻屢訴諸非理性行為,並多次無端對告訴人提出刑事告訴,所為顯有非是,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始終否認犯行,且迄今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亦未向告訴人道歉或取得告訴人之諒解之犯後態度,暨其於本院中自陳高職畢業、已婚、從事不動產而經濟小康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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